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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振、陈某某盗掘古墓葬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振,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河南省淮阳县**镇**路**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河南省淮阳县**镇**路**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振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范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窜至重庆市黔江区**乡**村**墓,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对该古墓葬实施盗掘,将该古墓葬打开后未发现财物,而后逃离现场。

 2.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振伙同陈某某、孙某某、张某甲、范某某等人窜至重庆市酉阳县**乡**村**墓,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对该老庙的古墓葬实施盗掘,将古墓葬打开后未发现财物,而后逃离现场。 

3.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振伙同范某某、葛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窜至重庆市黔江区**乡**村**墓,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对该古墓葬实施盗掘,由葛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负责望风,王振、范某某等人实施盗掘,挖掘至石板处未发现财物,而后逃离现场。

 4.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振伙同范某某、葛某某、刘某某、侯某某、侯某甲、许某某等人窜至重庆市黔江区**乡**村**墓,王振负责照明,范某某等人使用石头与撬棍砸开盗洞,并由许某某进入盗洞使用撬棍寻找财物,后因未发现财物,而后逃离现场。

5. 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振伙同范某某、侯某某、刘某某、葛某某、侯某甲、许某某等人窜至重庆市黔江区**乡**村**墓,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对该古墓葬实施盗掘,因未发现财物,而后逃离现场。 

6. 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振伙同范某某、侯某某、葛某某、侯某甲、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窜至重庆市黔江区**镇**村**墓,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对该古墓葬实施盗掘,将该古墓葬的棺材打开后未发现财物,而后逃离现场。

经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鉴定,涉案的古,均为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价值的清代古墓葬。

2020年3月12日、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振到黔江区公安局刑侦支队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财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单、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专家库管理办理办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照片等;

3.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

4.证人王某某、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王振、陈某某及同案关系人葛某某、刘某某、侯某某、侯某甲、何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二被告人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盗掘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振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勇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振、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12册,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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