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王振东,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住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振东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王振东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 95.06克,甲基苯丙胺 (冰毒) 133.30克乘坐出租车从武汉市东西湖区**前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行驶至武汉市东西湖区**路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到、破案经过、强制戒毒文书等书证;3.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情况说明;4. 证人向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王振东的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东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28.3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一、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振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新艳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振东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光碟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