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王振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号,捕前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振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振平在本市宜家旺广场西侧电动自行车后座上发现一把钥匙并偷走,当晚10时许返回停车点按动钥匙发现旁边的日产尼桑红色皮卡车灯亮起,确定车辆后返回宜家旺广场休息。2020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振平再次到停车点将日产尼桑皮卡车盗走,后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经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日产牌皮卡车的市场价值为12222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振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振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振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振平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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