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振盗窃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振,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8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村委会****2017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保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6月6日,被保亭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保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振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振到保亭县城**工地的一间宿舍内,将张某某的一部银灰色VIVO手机偷走后出卖。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74元。2020年8月10日,王振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振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振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振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