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王振,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101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振在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东地文创园中顺运祥汽车租赁公司从牛某某处租赁一辆福特牌锐界轿车,后于2019年6月20日隐瞒该车为租赁车辆的事实,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远洋自然小区**号楼路边,将该车质押给金某某用于借款人民币6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2400元。
2019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振在本市丰台区东高地桃源里**栋楼下,以借用为名借走乔某某母亲王某甲名下的一辆福特牌金牛座轿车,2019年8月7日晚被告人王振在本市朝阳区翠城新园小区**号楼下,谎称该车为自己用他人指标购买的车辆,将该车质押在杨某某处,向其借款人民币13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2900元。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振在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北京方苑文化有限公司内,以投资通州北关大街**号院**区**号楼**层**单元**房产为由,通过借款的形式对黄某某和李某甲进行诈骗,诈骗两名被害人每人出资24万元,共计人民币48万元。2019年7月1日,被告人王振又以投资朝阳区祁东家园**号院**号楼**单元**、**号楼**单元**这两套房产为由,通过借款的形式诈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50万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振在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南口金第润苑小区**号楼**单元**北京方苑文化有限公司,利用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其公司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被告人王振于2019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振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金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的陈述,证人牛某某、王某乙、乔某某、柯某某、程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崔某某、蔺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其他相关书证、物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 周媛媛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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