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挺,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6********,汉族,大专文化,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村**栋**号,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挺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挺在本区火车站四发商场37号商铺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OPPO RENO手机,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警。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4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销售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移动公司补卡情况,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辨认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龚光军
检 察 官 夏 天
检 察 官 母承德
检察官助理周 娟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件捌页、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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