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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政养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65号 

  被告人王政养,曾用名王正养,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4********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临高县****村委会****糖厂宿舍****号。2011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15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28日因盗窃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政养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3时许,被告人王政养伙同“阿某甲”、“阿某乙”(身份信息不详,均在逃)驾驶一辆电动车到海口市美兰区**村物色目标准备实施盗窃。“阿某甲”将驾驶的电动车交给“阿某乙”,由“阿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政养和“阿某甲”一起进入**村**号小巷内的铁门,“阿某甲”将1辆未上锁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9元)接好电线交给嫌疑人王政养,之后“阿某甲”在**村**号门口再次物色1辆未上锁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60元),接好线源后和嫌疑人王政养、“阿某乙”一起驾驶盗窃所得的电动车离开现场。2020年5月24日3时许,被告人王政养伙同“阿某甲”、“阿某乙”驾驶电动车在海口市美兰区**大厦后面的电动车停放处发现1辆电动车未上锁(价值2162元人民币),由王政养负责望风,“阿某甲”负责接线盗窃电动车,盗窃成功后一起离开现场。2020年6月26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区滨涯路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王政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报案与陈述;

3. 被告人王政养的供述与辩解;

4.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

5. 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 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政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政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74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政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政养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政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政养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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