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政峰,又名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镇**村**号,捕前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期**栋**号(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95********,户籍所在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政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至22日,被告人王政峰(又名王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在深圳南山区**海岸(旅游景点)当保安的事实,谎称其是深圳**城高管,其妹妹是口罩厂领导,拥有大量口罩货源,陆续收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45000元,后口罩货款用于自身挥霍。为了隐瞒口罩不能发货的事实,王政峰将伪造的快递单号发送给刘某某,伪装已经发货的假象。后在刘某某的催要下,王政峰陆续退还刘某某人民币157000元。2020年2月24日至3月2日,被告人王政峰又以有低价口罩现货货源为由,向刘某某发送虚假的口罩货源视频,再次骗取刘某某信任,并收取刘某某口罩款90000元用于自身挥霍和偿还债务。同时为了隐瞒刘某某口罩不能发货的事实,王政峰将伪造的快递单号发送给刘某某,伪装已经发货的假象。目前,王政峰已退还刘某某人民币157000元,剩余人民币178000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刘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明细,退款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支付宝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刘某某提供的其与王政峰的微信聊天记录, 刘某某提供的其与韩某某的聊天记录, 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表, 受立案经过, 到案经过, 前科证明, 韩某某提供的其与王政峰的聊天记录, 苏某某提供的转账单、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银行转账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政峰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政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政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政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政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阿凤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政峰现羁押于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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