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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政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731号

被告人王政,男,196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5年3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6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政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9年6月5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20时许,何某某与被告人王政微信联系,欲向其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约定价格到时再商量。后被告人王政至本市奉贤区南桥镇**路**弄**号楼电梯口处与何某某碰面后,即被守候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9.79克。

述事实,有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叶某某的证言、称量笔录、取样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视频录像、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王政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工作情况、案发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政明知是冰毒(甲基苯丙胺)而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政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政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政拒不认罪,建议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欣

2019年7月5

附:

1、 被告人王政现被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崧泽强制隔离戒毒所。

2、侦查卷宗2册。

3、光盘1张。

4、补充材料2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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