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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敏佳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王敏佳,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组**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敏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敏佳在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奥斯卡酒吧Dr56卡座上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部iphoneXS手机盗走,并转移到奥斯卡酒吧通道上的一沙发后面藏匿,后该手机被查获。经鉴定,王敏佳盗窃的手机价值68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敏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敏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争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敏佳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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