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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敏诈骗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王敏,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泗县**庄,现住泗县**小区。被告人王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敏对孙某甲晃称其表姐在房管局工作可以办理廉租房,并以其表姐名义与孙某甲微信聊天,取得孙某甲信任。被告人王敏通过孙某甲,经朱某某、许某某等人骗取陈某某、孙某乙、于某某、刘某某等二十二人各人民币0.3万元,共计骗取人民币6.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敏已将骗取的赃款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敏于2020年5月29日在东城虹郡小区被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泗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敏的供述和辩解;

4.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敏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敏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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