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敏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被告人同意,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2时许,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接线报将被告人王敏挡获,并在对其驾驶的车牌号为川U*****的蓝色本田轿车进行搜查时,从该车中控位置查获王敏所有净重共计10.7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依法予以扣押。
被告人王敏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净重达10.7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敏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敏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波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敏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5.扣押物品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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