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散明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王散明(别名“王东”、化名“张勇”),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重庆市綦江区人,住云南省瑞丽市****廉租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6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散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4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8日再次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散明与被害人杨某某(本案死者,女,殁年38岁)于2009年3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1日协议离婚。

2012年4月22日上午8时30分许,王散明因对离婚的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问题不满,打算找前妻杨某某说清楚,遂携带事先购买的水果刀至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社**号杨某某的男朋友戴某甲家附近等待。当杨某某出现在戴某甲家的院坝时,王散明走上前去,抓住杨某某的衣领让杨某某跟他回家,遭到杨某某和戴某甲的拒绝,双方发生扭打。王散明用事先准备的刀向杨某某的胸、腹、腰背部捅刺数刀,致杨某某当场倒地,后杨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全身多处锐器创致多脏器破裂、创伤性休克死亡。

2019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散明在云南省瑞丽市***酒店后的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犹某某、黎某某、周某某、祝某某、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散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散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王散明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付茜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散明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