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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数雨职务侵占案)_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公诉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王数雨,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花园****室。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于2019年8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顺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陶郑标,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数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和被告人王数雨经与浙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协商,于2019年5月8日合伙出资成立浙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雅阳分公司,约定由王某甲出资购车,该分公司负责寻找车源、买主,所赚取的利润由王某甲和李某某、王数雨双方平分。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数雨以有朋友要购买宾利飞驰牌二手轿车且已找到车源为由,转账王某甲定金人民币5万元,并向王某甲索要人民币200万的购车款,后前往广东省东莞市购买车辆。

同月4日,王某甲将人民币200万元的购车款转至被告人王数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内。同日,王数雨将上述款项分别转至王某乙(父亲)、季某甲(丈母娘)、李某某账户以及ATM取现共计人民币28.9万元;次日,柜台取现人民币165万元、转王某乙账户人民币2万元,转个人信用卡账户人民币4万元。上述资金后续被王数雨用于购车、支付购房首付、支付购房税金人民币10万余元、归还其个人及妻子信用卡人民币21.5435万元、个人消费等。

同月5日晚,被告人王数雨委托货车运回一辆有三个车辆铭牌且无车辆资料的宾利牌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辆为走私的二手宾利牌轿车,属报废车辆,报废回收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数雨及其家属退还王某甲人民币90万元。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数雨在温州市龙湾区**花园**栋**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宾利牌轿车一辆、华为手机一部;

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信用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清单、个人信用报告、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季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数雨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7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监控、手机数据、通话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

9.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数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策

检察官助理:项贤讯

2020年5月29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泰顺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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