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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文亮、吴峰等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王文亮,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住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3年10月12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8月23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9月20日因吸毒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2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9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9年2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村。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捕前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市场**旅馆。2008年9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住德城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峰,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河子区,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室。2012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0月1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3月1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平原县人民法院对吴峰的量刑部分,吴峰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7月15日减刑刑满释放。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日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开华,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住德城区**镇**村。2010年12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0月12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1)陵刑初字第15号判决,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街。2019年8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捕前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市场**旅馆。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住德城区**路**小区**门市。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4196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住武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亮、毛某某、潘某某、李某甲、田某某、于某某、张某甲、牟某某、吴峰、聂开华、张某乙、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先后成立德州**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有限公司等公司,并以此为依托,大量吸收亲戚朋友资金,超出经营范围向多家企业和个人发放高利贷。2015年因资金回笼困难,借款企业及个人还款不及时,被告人秦某某经他人介绍,雇佣被告人王文亮代为讨要债务。被告人王文亮为谋取不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毛某某、潘某某、李某甲、田某某、于某某、张某甲、牟某某、赵某甲(另案处理)、吴峰、聂开华、张某乙、孙某某(另案处理)等20余人到欠款企业催要欠款,为便于要账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告人王文亮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被告人王文亮与要账人员签订了委托书。上述要账人员分成三组采取拉挂横幅、播放喇叭、跟随贴靠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的到欠款企业或个人处讨要债务,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文亮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毛某某、潘某某、李某甲、田某某、于某某、张某甲、牟某某、赵某甲(另案处理)、吴峰、聂开华、孙某某(另案处理)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的“软暴力”讨债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个人生活,致使受害企业多次报警,武城县七家企业联名写信向武城县县委、县政府求助。被告人王文亮等人的行为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5年5月份至10月底,在被告人王文亮的安排下,被告人毛某某、潘某某、李某甲、田某某、于某某、张某甲等人交叉结伙,多次到武城县甲马营镇**公司、武城县鲁权屯镇**科技有限公司、武城县城区**公司,采取拉挂横幅、跟随贴靠、纠缠滋扰、用喇叭播放录音等方式催收秦某某的债务,期间受害企业多次报警,甲马营镇**公司的法人陈某某、鲁权屯镇**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丙等人均给被告人秦某某打电话质询,被告人秦某某以债权已全部转让给王文亮为由予以推脱。鲁权屯镇**科技有限公司的张某丙将山西运城**小区三处房产、德州市**路**小区一处房产及转账总计价值200万元左右用于偿还秦某某债务。

2.2015年6、7月份,被告人牟某某伙同赵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受王文亮指使,多次到武城县*甲公司、武城县*乙公司、武城县*丙公司、平原县**公司采取拉挂横幅、跟随贴靠、纠缠滋扰等方式催收秦某某的债务,在平原县**公司要账时强行开走浅蓝色荣威轿车一辆,江淮M5商务车一辆(后李某乙花费11万元将江淮商务车赎回)。被告人牟某某伙同赵某甲等人要账期间受害企业员工多次报警。*乙公司会计霍某某不堪滋扰曾到鲁权屯派出所进行求助,后因精神压力过大、头痛等原因住院达19天,霍某某住院期间牟某某仍安排两名年轻男子昼夜不离进行监视跟随。平原县**公司负责人李某乙通过公司员工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向王文亮方转账共计202.2万元。

3.2015年10月16日、17日、18日,被告人吴峰、聂开华、张某乙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王文亮的安排下,采取拉挂横幅、堵门、将要账标语贴在车上并驾驶车辆在城区主要道路兜转扩大影响等手段到武城县城区*戊公司催收秦某某的债务。期间*戊公司员工多次报警,被告人吴峰、聂开华、张某乙经民警劝告后仍在*戊公司门口拉挂横幅,造成恶劣影响。
    2015年8月份,赵某乙通过被告人王文亮的岳父盖某某委托王文亮讨要李某丙的30000元欠款,在被告人王文亮的安排下,被告人吴峰、聂开华、张某乙等人采取跟随、纠缠的方式对李某丙进行滋扰。后李某丙迫于无奈分三次向王文亮还款2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文亮、田某某、于某某、张某甲、牟某某、张某乙、聂开华、秦某某、李某甲、潘某某、吴峰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毛某某到德州市公安局长庄派出所投案。

证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银行转账明细、报警记录、武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丙、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文亮、毛某某、潘某某、田某某、于某某、牟某某、吴峰、聂开华、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5.派出所出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文亮、毛某某、潘某某、田某某、于某某、牟某某、吴峰、聂开华、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亮受被告人秦某某雇佣,纠集毛某某、潘某某、田某某、于某某、牟某某、吴峰、聂开华、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为讨要债务采取“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文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毛某某、潘某某、田某某、于某某、牟某某、吴峰、聂开华、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十二名被告人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系雇佣者,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被告人王文亮、毛某某、潘某某、田某某、于某某、牟某某、吴峰、聂开华、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文亮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毛某某、潘某某、田某某、于某某、牟某某、吴峰、聂开华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王文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缓刑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二人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峰、聂开华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毛某某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 智 广

检察员:陈奂芳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文亮、毛某某、潘某某、田某某、于某某、牟某某、吴峰、聂开华、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补查证材7份,光盘5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物品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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