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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文功盗窃案)_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文功,男,197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夹江县*****组。因犯抢劫罪、脱逃罪,于1998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8个月19天,于200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重婚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9月7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7月29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夹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文功伙同他人窜至四川省夹江县甘霖镇定惠村4组高速公路扩容路段工地,将工地上32块钢模板、15根钢管(2米长)盗走并运至王文功位于夹江县**乡**村*组的家中。随后几天,王文功在家中利用切割枪将钢模板和钢管切割成小块方便销赃。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文功将切割好的钢模板、钢管连同其它废铁一并销赃给四川**有限公司,获赃款2000余元。

经测试,被盗钢模板单块重量为39.68kg。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236.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被告人王文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文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文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文功提起公诉,请审理判处。

此  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翔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文功现羁押于乐山市沙湾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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