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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文化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文化,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2********,河南省郸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镇**村**楼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文化伙同郝某某、张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白色小型面包车去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富源华庭小区门口处,盗走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HML****号五羊本田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73元)。盗后,三人又驾车去到高要区金渡镇中盛酒店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H77****号铃木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82元)。

同年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文化伙同郝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小型面包车去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湖西路兴华苑小区处,盗走被害人禤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0幢楼门口处的一辆粤H86****号铃木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64元)。

同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文化伙同郝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小型面包车去到高要区南岸街道盈峰家园小区北门处,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HB1****号豪爵牌红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04元)。盗后,三人又驾车去到高要区金渡镇中恒酒店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H77****号五羊本田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79元)。

同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王文化伙同郝某某、张某某搭乘徐某某(已判刑)驾驶的粤HVK****号黑色本田牌小汽车去到云浮市新兴县簕竹镇利华饭店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张贤良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W4Z****号五羊本田牌蓝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10元)。盗后,四人又驾车去到新兴县簕竹镇良洞鸡场入口的路边处,盗走被害人梁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W4X****号本田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元)。

同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文化伙同郝某某、张某某搭乘徐某某驾驶的粤HVK****号黑色本田牌小汽车去到云浮市新兴县天堂镇卫生院处,盗走被害人曹某某、郭某某、甘某某的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W5****号豪爵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46元)、一辆粤W3****号义鹰牌白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63元)、一辆粤W1****号本田牌灰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61元)。期间,张某某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去到新兴县城美丽西河小区内一车库处,盗走被害人梁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W0Z****号五羊本田牌黑色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36元)。

同年1月21日至同月22日间,邹某某(已判刑)驾驶粤AF2****号微型货车去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马安垃圾场附近大马公路边一荒地处,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将上述其中5辆女装摩托车运至广州市荔湾区华博大道处,交给一名绰号“超低”的男子(在逃),共获利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宋某妮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钟某某、陆某某、禤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梁某甲、甘某某、郭某某、曹某某、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文化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郝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邹某某的供述;5.检验报告、鉴定书;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华

    2020年2月13

附:

1.被告人王文化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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