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王文华,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楼**号。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1时许,王某甲与妻子被害人王某乙(49岁)到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探望其父亲王某丙,王某甲患精神分裂症的弟弟被告人王文华亦在其父家中。期间,王文华因陈年琐事与王某乙发生争吵。13时许,王某甲与王某乙准备离开,王文华从厨房内拿出一把尖刀,跟随王某甲、王某乙来到电梯内,持刀刺王某乙胸部1刀,后被王某甲拦住送至702室内。王某乙乘坐电梯到达一楼后,在单元门外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符合生前右胸部被刺致心脏损伤失血死亡;经司法鉴定:王文华系精神分裂症,对此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将被告人王文华在其父亲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照片;
2.书证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诊断书、残疾证等;
3.证人王某甲、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文华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 明
二O一九年九月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文华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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