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文华,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泾**巷**号。被告人王文华曾因盗窃,于2006年2月1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盗窃,于2012年4月8日被原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行政拘留四日;曾因盗窃,于2012年6月1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6年7月22日被原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6年12月4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7年1月25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7年6月3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于2017年11月3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文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文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文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文华至本市新吴区**街道**路**号**寺**楼**楼宿舍,采用溜门的手法进入房间,窃得被害人岑某某的人民币2600元。
2019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文华至本市新吴区**街道**路**号**寺**楼,乘隙窃得该楼**楼、**楼大殿内的人民币325元;尔后至该楼**楼宿舍,采用溜门的手法进入房间,窃得被害人林某某的人民币320元。
被告人王文华当场被群众扭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文华家属代其退赃人民币26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645元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赃款均已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岑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文华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王文华、证人华某某、被害人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华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文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珣玗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文华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