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孙明涛,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8月22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9年4月2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文唱,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67********,布依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5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5年2月1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唱、孙明涛、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孙明涛、王文唱、王某某在桐梓县**镇**村**组盗窃贵州**变电站内型号YJV22-3×120㎜电缆线10余米,三人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张某甲经营的桐梓县**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收购站,得款1800余元。
2、2020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孙明涛、王文唱、王某某在桐梓县**镇**村**组盗窃贵州**变电站内型号YJV22-3×120㎜电缆线10余米,三人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张某甲经营的桐梓县**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收购站,得款2100余元。
3、2020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明涛、王文唱、王某某在桐梓县**镇**村**组盗窃贵州**变电站内型号YJV22-3×120㎜电缆线10余米,三人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张某甲经营的桐梓县**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收购站,得款2000余元。
经现场测量,被告人孙明涛、王文唱、王某某以上三次盗窃型号YJV22-3×120㎜电缆线共计46.8米,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价值人民币70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甲、彭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乙陈述;4.被告人孙明涛、王文唱、王某某供述及辩解;5、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明涛、王文唱、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明涛、王文唱、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明涛、王文唱、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永梅
检察官助理 汪 静
2021年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孙明涛、王文唱、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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