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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文培诈骗案)(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王文培, 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定安县人,家住定安县**镇**村委会**村,原****码头保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管辖规定,于2020年7月7日将本案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7月31日将本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定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定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9月27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构过海货车无需排队、直接上船,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

2018年8月,在**码头当保安的被告人王文培对王某甲等人称,其在**码头可以让过海的货车直接上船过海不用排队,从中又可赚取差价,但是需要先垫钱帮别人买票,投资每月利润10%左右,邀王某甲等人向其投资。

1、2019年4月28日,王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文培转账10000元;2019年5月9日通过微信给被告人王文培转账20000元;付现金30000元给被告人王文培。之后,被告人王文培于2019年5月26日以分红的名义通过微信向王某甲回款8600元;2019年6月28日以分红的名义通过微信向王某甲回款8500元;2019年8月5日以分红的名义通过微信向王某甲回款8500元;2019年8月29日以分红的名义通过微信向王某甲回款7700元,骗取王某甲26700元。

2、2018年12月26日,周某甲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22010********)向王某辛转账30000元,由王某辛交给被告人王文培投资;2019年4月24日,周某甲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22010********)向被告人王文培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1582********)转账20000元;2019年4月25日,周某甲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22010********)向被告人王文培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1582********)转账65500元;2019年5月15日周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王文培支付宝转账20000元;2019年5月16日周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王文培的支付宝转账50000元;2019年5月17日,周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王文培的支付宝转账10000元;2019年5月18日,周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王文培的支付宝转账10000元;2019年6月1日,周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王文培支付宝转账20000元;2019年6月2日,周某甲通过中国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145864808********)向被告人王文培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户转账110000元;2019年6月6日,周乃睛通过中国农村信用社(卡号:62145864808********)向被告人王文培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总共投资355500元。之后,被告人王文培以分红的名义,以微信或支付宝陆续回款给周某甲139700元;另外,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王某辛回款给周某甲13100元,骗取周某甲202700元。

3、2019年6月29日,潘某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08135200********)向被告人王文培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2010********)转账50000元;2019年8月初,潘某某给现金82000元给被告人王文培;2019年8月5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08135200********)向被告人王文培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2010********)转账50000元。之后,  被告人王文培以分红的名义以微信或支付宝陆续回款给潘某某14400元,骗取潘某某167600元

4、2019年1月中旬,周某乙交60000元给王某辛,让其转交给被告人王文培。之后,被告人王文培以分红的名义,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20日通过微信各转账4500元给周某乙;被告人王文培让王某辛通过现金返回2500元给周某乙,共骗取周某乙39500元。

5、2019年6月15日,2019年6月15日,符某某通过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帐号:62145864800********)向被告人王文培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2010********)转账60000元;2019年6月19日,符某某交现金15000元给被告人王文培;2019年6月21日,符某某通过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帐号:62145864800********)向被告人王文培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2010********)转账30000元;2019年7月20日,符某某通过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帐号:62145864800********)向被告人王文培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2010********)转账10000元;2019年7月20日,符某某交现金20000元给被告人王文培;2019年7月24日,符某某通过王某转给被告人王文培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2010********)15000元。之后,被告人王文培于2019年7月18日向符某某微信转账8400元; 2019年9月22日向符某某微信转账10000元,骗取符某某131600元。

6、2019年3月15日,王某丁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文培转账9000元;2019年3月16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文培转账9000元;2019年3月17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文培转账2000元;2019年3月1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文培转账5000元;2019年3月1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文培转账5000元。2019年5月18日,向被告人王文培微信转账20000元;2019年5月19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文培转账10000元。2019年8月29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文培转账11700元、10000元。王某丁真正共转账给王文培当做投资款的是81700元。之后,被告人王文培以分红的名义,陆续通过微信转账51800元给王某丁,骗取王某丁29900元。

7、2019年3月2日,王某丙向被告人王文培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1582********)转存30000元;2019年6月24日,王某丙向被告人王文培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1582********)转存40000元。之后,被告人王文培以分红名义通过微信向王某丙回款36300元,骗取王某丙33700元。

8、2019年9月24日,王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文培转账20000元。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文培以分红的名义回款王某乙2800元,骗取王某乙17200元。

9、2019年8月19日,冯某甲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帐号:62149211********)向被告人王文培的海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50000元、从中国光大银行(帐号:62149211********)取现款50000元交给王文培。2019年9月24日王文培以分红的名义回款冯某甲10000元,骗取冯某甲90000元。

10、2019年7月25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9800元给被告人王文培;2019年8月14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被告人王文培;2019年8月15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被告人王文培;2019年9月9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000元给被告人王文培;2019年9月25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被告人王文培;2019年9月26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给被告人王文培;期间,杨某某还交现金21200元给被告人王文培。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文培以分红的名义回款给杨某某4200元,骗取杨某某95800元。

11、2019年9月28日,王某戊交现金10000元给被告人王文培。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文培以分红的名义通过微信转给王某戊1400元,骗取王某戊8600元。

12、2019年4月30日,冯某乙通过支付宝给被告人王文培的支付宝转账50000元;2019年5月1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王文培的支付宝转账40000元。2019年6月底,冯某乙向被告人王文培借了15000元,被告人王文培把冯某乙的借款折抵其6月份的分红;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王文培以分红的名义通过微信转给冯某乙10000元;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王文培通过微信转给冯某乙10000元;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文培给冯某乙父亲冯昌琼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存入10000元,骗取冯某乙45000元。

13、2019年3月29日,冯某丙给被告人王文培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入50000元、同日冯某丙在定安县龙门镇龙门圩农业银行营业点给50000元现金给被告人王文培。期间,被告人王文培对冯某丙说外村人最多只能投资100000元,要留名额给本村人投资。于是,冯某丙就找与被告人王文培同村的王某己向被告人王文培投资,2019年7月初,冯某丙通过王某己向王文培投入150000元。后来,被告人王文培授意冯某丙可追加投资40000元,于是,2019年7月9日,冯某丙通过微信转账40000元给被告人王文培。冯某丙共向被告人王文培投入290000元,其中,冯某丙直接付给被告人王文培的140000元的“分红”被告人王文培给冯某丙;冯某丙以王某己的名义投资的150000元的“分红”,被告人王文培付给王某己。之后,被告人王文培以分红的名义陆续回款冯某丙88200元,陆续回款王某己38500元,骗取冯某丙163300元。

二、虚构在赌场放贷,从中赚取高额利息,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

1、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文培在****码头当保安时,对同事李某甲说其在定安县的赌场内投资放贷,可赚取高额利息,投资回报月利润在15%左右,邀李某甲向其投资。2019年2月9日,李某甲通过唐某某的银行账户给被告人王文培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1582********)转账100000元。2019年4月20日,李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王文培的支付宝转账50000元。2019年7月30日,李某甲通过李某乙的微信和支付宝各转账50000元给被告人王文培。之后,被告人王文培陆续以微信或支付宝回款给李某甲175500元,骗取李某甲74500元。

2、201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文培对邝某某说其在定安县的赌场内投资放贷,可赚取高额利息,投资回报月利润在15%左右,邀邝某某向其投资。2019年8月25日,邝某某通过女朋友吴某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王文培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2010********)转账100000元。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文培以分红的名义通过微信转给邝某某10000元;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文培通过微信转给邝某某4995元,骗取邝某某85005元。

2019 年12 月16 日21时许,被告人王文培在定安县**镇**村家中被定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及相关书证:手机2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微信截图、转账单据、王文培工商银行账单、王文培农业银行账单、王文培邮政银行账单、王文培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王文培支付宝账单等;

3.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文培和被害人王某甲、周某乙、潘某某、周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4.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李某乙、吕某甲、吕某乙、颜某某、王某辛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甲、王某乙、冯某乙、冯某丙、王某丙、杨某某、王某戊、李某甲、邝某某、王某甲、周某甲、潘某某、周某乙、符某某、王某丁等人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文培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王某甲、杨某某、符某某、潘某某、周某乙等人共计121.11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玑洲      

检察官助理:曲泳霖      

              书  记  员:符方妹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文培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八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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