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市涪陵区人,户籍所在地**市涪陵区**镇**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公安机关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退查、三次延期。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涪陵”名义与被害单位广元市**股份合作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公司)签定船舶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广元**公司将**驳船(240马力500吨)租赁给王某某从事内河运输,租期为3年,从2008年6月1日-2011年6月1日;每年租金3万,缴纳经营性保证金2万元,在签约当时付清第一年租金及保证金,第二年租金在2009年5月30日签付清,第三年租金在2010年5月30前付清;王某某在租赁期间不得实行对船舶销售、转让、转租、抵押等侵犯所有的行为;船舶交接地点在泸州市纳溪区码头,租期满后王某某也必须在纳溪区码头将船舶交于出租方;在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王某某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并全额赔偿船舶损失)。签约前一日(4月9日),王某某支付了第一年租金和保证金共计5万元,签约当日广元**公司在泸州市纳溪区码头将**船交付给王某某。2009年下半年,王某某分三次给广元轮转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转账3.6万元,支付利船舶第二年租金和第三年部分租金。
2009年左右,王某某在广元市**股份合作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当时价值约70万元的**船舶在**市丰都县以12.8万元的价格按废旧钢材变卖处理(案发后,经鉴定其涉案船舶价值为449816.85元)。王某某获得赃款后,为隐瞒真相,在王某某继续向其催收**船舶租金时,向王某某其支付3万元,其余款项被其挥霍。2011年6月合同到期后,被害单位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追讨船舶,王某某拒不返还(王采取不接电话、否认租船、撒谎隐匿等手段)。
2018年以来,广元市**公司数百名职工因**船舶被骗一案,多次到省、市两级政府群访群闹,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抓获经过,转款凭据、银行明细、合同书等书证;2.被害单位的书面报案材料;3.证人王某某、庞某某、杜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旭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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