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王文富,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2001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文富在昭阳区**菜市场,将彭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银灰色金立牌BL-G003型手机偷走。经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
2020年5月2日17时左右,被告人王文富在昭通市**人民医院**楼电梯内,将杨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手机偷走。经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频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文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碧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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