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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文康诈骗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文康,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55********,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宿舍***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文康在四五年前接触了相关“民族资产解冻”类的虚假投资项目,陆续加入各种推广虚假投资项目的微信聊天群并成为虚假项目推广人,通过在微信上私聊、拉人建群等方式大量推广上述声称只要缴纳小额的会员费、入会费、报单费等费用就可以获得丰厚回报的各种虚假投资项目,从中发展下线、引诱他人投资虚假项目。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王文康通过微信共收取包括陈某某在内的364名下线和被害人的被骗款合计1170604.96元,被告人王文康将大部分诈骗款项转账给虚假项目的上一级推广人。期间,被告人王文康参与推广的虚假项目均无任何回报或分红盈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2.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文康和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的微信聊天群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文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康明知他人虚构投资项目骗取钱财,仍然推广虚假项目、代收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文康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芬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文康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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