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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文强、周晨阳等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王文强,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晨阳,曾用名周成杨,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花园********单元**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花园********单元**号。2019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强、周晨阳、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 日14时许,被告人王文强来到成都市成华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徒手掰开房间窗户防护栏后进入房间,将被害人周某甲放在房间内的三部平板电脑( 两部苹果牌、一部品牌不详) 、一部苹果6 型手机、一部松下牌相机及26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赃物销赃,所得赃款已耗用。

2.2019年11月14日10 时许,被告人王文强、周晨阳来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由王文强徒手掰开房间窗户防护栏后二人进入房间,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一台苹果牌一体台式机( 经鉴定价值3000元) 、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个钻石戒指、一条铂金手链( 经鉴定价值622元) 、一条铂金项链、一个铂金钻石吊坠、一部苹果6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300元) 、一块电子手表和1000美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赃物销赃,所得赃款已耗用。

3.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文强、周晨阳来到成都市成华区**居民点**号**小区**栋**单元**楼**号,由王文强将房门踢开后二人进入房间,将被害人唐某某放在客厅柜子上的两瓶白酒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赃物销赃,所得赃款已耗用。

4.2019年11月20日14 时许,被告人王文强、周晨阳来到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栋**单元**号,由王文强撬开房间楼顶窗户的栏杆后二人进入房间,将被害人周某乙放在将房间内的两枚18K黄金戒指、一部索尼牌NEX-5N相机、一条黄金生肖马手链、一条穿有三颗路路通金珠的手链、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赃物销赃,所得赃款已耗用。

5.2019年11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王文强、周晨阳来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街**号**小区**栋**单元** 楼楼顶房间,由王文强掰开房间窗户防护栏后两人进入房间,将被害人饶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700 新加坡币和6000 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赃物销赃,所得赃款现已耗用。

6.2019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文强、郑某某与“祥某某”(身份不明,在逃) 来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路**号**小区**栋**楼**号房间,由王文强将房门踢开后三人进入房间,将被害人周某丙放在房间内两条香烟、电脑内存条、硬盘和一个飞利浦剃须刀(经鉴定价值75元) 盗走后离开现场。

7.2019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文强、郑某某与“祥某某”来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路**号**小区**栋**楼**号房间,由王文强将房门踢开后三人进入房间,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房间内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OPPOR7型手机(经鉴定,价值100元) 、一枚泰山纪念币及90元现金盗走后离开现场,后将赃物销赃,所得赃款已耗用。

8.2019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文强、郑某某与“祥某某”来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路**号**小区**栋**楼**号房间,由王文强将房门踢开后三人进入房间,将被害人苟某某放在房间内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两部手机盗走后离开现场,后将赃物销赃,所得赃款已耗用。

9.2020年1月5日14 时许,被告人王文强、郑某某来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路**号**小区**栋**楼**号房间,由王文强将房门踢开后,二人进入被害人颜某某房间内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发现,王文强逃离现场,郑某某在逃离时被现场挡获。

10、2020年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王文强来到成都市成华区**村**组**号,其将房门踢开后进入房间,将被害人封某某放在房间的行李箱内22000余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

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强、周晨阳、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文强属盗窃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文强、周晨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文强、周晨阳、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强、周晨阳、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王文强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四千元;对周晨阳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二千元;对郑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623

附件:1.被告人周晨阳、郑某某、王文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起诉书十八份、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三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监控光盘一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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