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文彬,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住攀枝花市东区**段**号**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攀枝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彬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6日移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9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文彬利用担任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73万元。
一、2017年,王文彬利用职务便利,为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和环保整改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4、5月份的一天,在市工人文化宫附近收受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二、2017年至2018年,王文彬利用职务便利,为攀枝花**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石材有限公司在生产和钢铁行业去产能专项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其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所送现金31万元。
1. 2017年11月的一天,王文彬在东区川粤铭荟餐厅收受冯某乙(冯某某之子)代冯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 2017年12月的一天,王文彬在御林苑小区附近收受冯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3.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文彬在御林苑小区附近收受冯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三、2017年至2018年,王文彬利用职务便利,为攀枝花**炼油厂在安全生产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其合作方负责人史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1. 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文彬在御林苑小区附近收受史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文彬在东区品味阁餐厅收受史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四、2017年2018至年,王文彬利用职务便利,为攀枝花市**食品有限公司在环保整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其实际控制人朱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
1.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文彬在朱某某送其回家途中收受朱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2.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文彬在御林苑小区收受朱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3. 2018年国庆节,朱某某与司机钱某某送王文彬去西昌乘坐飞机,王文彬在途中收受朱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上述涉案财物73万元,王文彬家属等人已代为退交,现被市监委暂时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任职文件、银行账户明细、相关项目资料等书证,证人冯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王文彬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彬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7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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