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文成、尹某某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王文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绵阳市游仙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19年2月27日和2019年8月16日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和2019年8月28日将上述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王文成和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决定并案审查,并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文成未经被害人尚某某的许可,在其承包的兴绵页研机砖厂(位于绵阳市游仙区金山村二社)倾倒修建205省道项目中产生的建渣垃圾,为了阻止倾倒垃圾,尚某某将其私家车横在村道中间阻拦运送建渣的车辆通行。王文成得知此情况后,安排吴某某到现场与尚某某沟通,要尚移车未果,后尚某某和王文成直接电话沟通时双方发生口角,王文成在电话中扬言要收拾尚某某,而后王文成邀约岳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到其家中商议,岳某某带领毛某甲、毛某乙、黄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王文成家与其会合,被告人尹某某在王文成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后上述人员在王文成带领下到兴绵页岩机砖厂找尚某某,王文成、岳某某与尚某某见面后发生口角、互相推搡,王文成辱骂并扇尚某某耳光,对其拳打脚踢,毛某甲、黄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持木棒和毛某乙一起对尚某某进行殴打,尚某某被打后躲进砖厂窑洞,毛某乙使用辣椒水喷雾将其逼出窑洞后,王文成捡起半块砖头砸尚某某背部,毛某乙等人对其继续殴打,尹某某手持菜刀向尚某某挥舞,经杨某某劝阻后上述人员停手。尚某某被王文成等人打致全身多处红肿,后王文成给尚某某赔偿医药费2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王文成于2018年8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尹某某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7月8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成邀约被告人尹某某等多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且持械聚众斗殴,两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琳越

2019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文成现羁押于盐亭县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4.《换押证》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