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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文文故意杀人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王文文,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社区街道**山庄**幢**单元**室。2018年5月31日因赌博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375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文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文文和阿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因阿某某提出分手,王文文心存怨恨,产生报复心理。2019年7月26日下午,王文文至天台县**街道**超市和**五金店购买了一把剪刀和一把美工刀。当晚22时49分左右,王文文来到天台县**街道**路**巷**号,阿某某工作的一**(原店名称**足道)后门小巷守候,次日0时1分许,阿某某下班后从后门走出,王文文随即追上,手持剪刀和美工刀捅刺、切割阿某某的脖颈部二十余次,直至阿某某失去反抗能力后将其拖至昏暗处,逃离现场。被害人阿某某被人发现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阿某某系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发当日,王文文跳河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一把、美工刀一把、刀片一片、休闲裤一条、休闲鞋一双、袜子一双;

2.书证:接警单详情、警情详情、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血样、指纹采集记录、医院病历、工资表、住宿记录、账单详情、购物小票、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阿某甲、阿某乙、的某某、强某某、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阿某丙、何某甲、林某某、朱某某、何某乙、褚某某、安某某、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王文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案意见告知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监控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文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荣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文文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二十二张。

3.随案移送剪刀一把、美工刀一把、刀片一片、休闲裤一条、休闲鞋一双、袜子一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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