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王文斌,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31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分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斌、邓分成、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退回连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连州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因办案需要,本院将本案拆成王文斌、邓分成涉嫌聚众斗殴罪、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争夺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矿山开采权,2011年8月21日晚,王某甲(已判决)、被告人王文斌、被告人邓分成在得知次日李某甲、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打算组织人员前往板坳矿山闹事,经商量,授意张某甲(已判决)、被告人邓分成等人组织人员携带工具到**矿山看守,待李某甲、冯某某等人前来闹事时迎击。
2011年8月22日,王某甲一方的被告人邓分成、周某某(已死亡)、韦某某(已判决)、朱某某、房某某、张某乙(上述三人均在逃)等数十人持刀、棍、枪等器械前往**矿山,被告人王文斌在明知他人前往**矿山聚众斗殴的情况下,仍开车搭载他人前往**矿山聚众斗殴。上述人员去到**矿山附近时,被李某甲、冯某某、罗某某、钟某某、李某乙、邹某某(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潘某某、范某某、邝某某(上述三人均已判决)、彭某某(在逃)一方人员拦截,双方旋即持刀、棍、枪、石头等器械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范某某、邝某某、陈某某、古某某等人被打伤(经鉴定,范某某、邝某某、陈某某、古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冯某某等人驾驶的四辆小车被砸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文斌、邓分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斌、邓分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文斌、邓分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罗哲妍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文斌、邓分成现均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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