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王文斌,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芳**幢**单元**室,住常州市钟楼区**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文斌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文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贺小花和被害人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文斌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在常州市钟楼区**村委**村**号混沌店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丁某某的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文斌退赔被害人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王文斌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文斌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王文斌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五星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文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文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文斌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主要证据确认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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