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王文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王文某先后3次至江苏**有限公司一分厂内窃得工业废旧材料镍网共计5.82吨,后销赃获利人民币347900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日凌晨, 被告人王文某至江苏**有限公司一分厂内,窃得废旧镍网1.87吨,后销赃得币115900元。
2、2019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文某至江苏**有限公司一分厂内,窃得废旧镍网2.15吨,后销赃得币127000元。
3、2019年2月8日,被告人王文某至江苏**有限公司一分厂内,窃得废旧镍网1.8吨,后销赃得币105000元。
被告人王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家人退出赃款4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文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5.射阳县公安局提取得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德峰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文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