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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文清故意杀人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一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王文清,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0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北一环**宾馆**房间(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农场**村**号**室)。被告人王文清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1990年1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1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文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 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文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瑶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文清长期在合肥市瑶海区北一环路速八酒店院内赌场参赌,该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饮食。2018年11月24 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文清在速八酒店走廊因吃饭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王文清动手推了李某某上身两下,李某某脚踹了王文清一下,两人来到酒店大厅,王文清抓起茶几上一个茶杯砸在李某某头上,两人厮打起来,后王文清返回其住处安吉宾馆房间内拿了一把单刃刀又回到速八酒店,在院子门口持刀欲捅刺李某某未果,李某某返回院内拿了一把铁锹走到门口被史某某拦住,阮某某在院门外与王文清说话,李某某把铁锹放回院内墙边后回到门口。17时56分许,王文清持刀突然捅刺李某某左胸部,后逃离现场,将单刃刀丢弃于附近垃圾箱内。当晚19时21分,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文清拨打110报警,后被合肥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民警带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刀一把;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陆某某、史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文清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报警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清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清属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胜

                                   2019年7月 8日

附:

1.被告人王文清被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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