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王文玲,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住东海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吸毒,于2014年被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5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行政拘留六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2020年9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蓉,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王文玲在东海县南辰乡金悦轩小区东门处,以360元钱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
被告人王文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文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玲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文玲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在前罪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数罪并罚。对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戊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文玲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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