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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文红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王文红,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85********,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华蓥市**办事处**村**组**号。2007年5月18日因抢劫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下午,被害人杜某某、何某某等人来到华蓥市文化路卿某甲、卿某乙开的欢乐迪KTV“666”房间唱歌喝酒。卿某甲、卿某乙去陪喝酒。被告人王文红见状,就劝其女朋友卿某甲不要去喝酒,对方没听劝说,王文红便生气,在“777”房间喝闷酒,随后从该KTV三楼一放杂物房间里找了一把水果刀,来到“666”房间将杜某某腹股沟处捅伤后逃离现场。经华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杜某某的正式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卿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红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红有前科记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文红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文红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丝丝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文红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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