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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文胜容留他人吸毒罪)(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443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北马道巷******。因吸毒先后于2014年1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9月22日被延安市延长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6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和吸毒人员信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等四人吃完饭,一起回到王某某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城坊小区******的家中。为庆祝四人强制隔离戒毒期满释放,有人提议购买毒品吸食。随后信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每人出资300元,共计900元由王某某外出购买毒品,三人在其家中等候。王某某购买毒品返回家中,信某某、马某某、陈某某三人在客厅内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信某某、马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5.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翁瑜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物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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