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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文虎敲诈勒索、抢劫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861号

被告人王文虎,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虎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事实

2020年9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文虎以看鞋帮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其租住的瑞安市**街道**路**号出租房。待被害人李某某进入房间,被告人王文虎持菜刀威胁被害人李某某不要呼叫,后拍摄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裸照,并胁迫被害人李某某当场向其转账5000元。另,被告人王文虎要求被害人李某某“借款”5万元,在被害人李某某口头答应后,被告人王文虎才允许被害人李某某离开该出租房。

二、敲诈勒索事实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王文虎以发裸照威胁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4万元,后因被害人李某某拒绝并报案而未得逞。

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文虎在瑞安市动车站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文虎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刑事勘验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现场勘验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虎以暴力、胁迫抢劫他人财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文虎在敲诈勒索罪中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虎如实供述敲诈勒索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益棉

检察官助理:郑法梁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文虎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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