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文,男,1989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8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2006年10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2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5年9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雅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 10 月23 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文三次向吸毒人员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0.6克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罗某某和杨某某商量由罗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文购买冰毒后,罗某某使用杨某某的手机登陆微信并转账300元毒资给王文。王文将至少0.2克冰毒带到罗某某家中贩卖给罗某某。随后王文、杨某某、罗某某三人将所购冰毒共同进行吸食。
因本次所购冰毒数量较少,于是罗某某再次使用杨某某的手机登陆微信并向被告人王文转帐200元毒资购买冰毒。随后,王文和杨某某外出拿到所购冰毒,并由杨某某将所购得的至少0.2克冰毒带给罗某某。杨某某、罗某某二人将所购冰毒共同进行吸食。
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罗某某和杨某某商量购买冰毒后,由罗某某联系并使用杨某某的手机登陆微信向被告人王文转账300元毒资购买冰毒。随后,王文将至少0.2克冰毒带到王文家中贩卖给罗某某。罗某某、王文、杨某某三人将所购冰毒共同进行吸食。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到案经过、法院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 提取笔录:提取程某某向王文转账的笔录;3. 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杨某某等四人的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文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梅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文现被逮捕,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案件移送材料清单、侦查卷宗三卷、光盘四张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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