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斌、潘良等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19〕951号

被告人王斌,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芦墟**路**号。被告人王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良,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芦墟**村。被告人潘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健,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4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业主,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莘塔**村。被告人邱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4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业主,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莘塔**村。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芦墟**村**村。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芦墟**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斌、潘良、邱健、潘某某、顾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完毕,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4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1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斌、潘良、邱健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社区莘塔宾馆内,采用被告人王斌佩戴可看清底牌的隐形眼镜看牌、打手势、被告人潘良、邱健充当参赌人员相互配合等手段多次对被害人张某甲实施诈赌,并以赌输为由,让被害人张某甲向其出具共计55万元的欠条,后被害人张某甲向其偿还现金人民币48万元。

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王斌、顾某某、陈某某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小区**幢**室被告人潘某某家中,采用被告人潘某某提供赌博所需资金、场所、联系被害人张某乙、被告人王斌佩戴可看清底牌的隐形眼镜看牌、遥控器控制骰子点数、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充当参赌人员相互配合等手段多次对被害人张某乙实施诈赌,并以假借赌资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乙向其出具共计22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潘某某、王斌、顾某某通过高音喇叭喊话、门口放冥币等方式向被害人张某乙索要上述债务,因被害人张某乙无力偿还而未得逞。

2019年5月6日、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顾某某、潘良分别主动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汾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王斌、邱健、陈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顾某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

案发后,被告人邱健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部分损失,并已取得其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已取得其谅解。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斌、潘良、邱健、顾某某、陈某某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借条、转账记录等;

2.证人郑某某、唐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斌、潘良、邱健、潘某某、顾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潘良、邱健、潘某某、顾某某、陈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斌、潘良、邱健、潘某某、顾某某、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斌、潘某某、顾某某、陈某某在实施第2笔诈骗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良、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斌、邱健、陈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斌、邱健、潘良、顾某某、陈某某均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丽娟 

附:

1.被告人王斌、潘良、邱健、顾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