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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斌、罗东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王斌,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2010年9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1年8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8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罗东,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1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斌、罗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4月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斌、被告人罗东窜至成都市新都区**街道**路**号**小区**区**栋**单元**号,由罗东望风,王斌利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该房门打开,二人随即进入房屋将被害人王某某家中7000余元现金、六瓶白酒、首饰、一部银色苹果平板电脑等物品盗走。

2019年10月18日,公安民警在新都区蜀龙大道将被告人王斌挡获,现场查获开锁工具“米子”一把,锡箔纸若干。2019年10月21日,公安民警在新都区**街道将被告人罗东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斌、罗东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罗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斌、罗东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斌、罗东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斌、罗东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向蓉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王斌、罗东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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