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斌冰,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2001********,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四川省荣县**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4月23日因吸毒被荣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25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斌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凌晨1时30分许,因朱某某要还冷某某的手机,被告人王斌冰与朱某某、郝某某一起到位于荣县西街的“网格网吧”找冷某某,在进入网吧后,被告人王斌冰看见认识的周某某也在网吧里,就走到周某某面前打了一个响指作为打招呼,周某某认为被告人王斌冰的上述动作是在挑衅自己,就质问被告人王斌冰是什么意思,并用双手连续拍打了被告人王斌冰的脸两次。被告人王斌冰被打后心生气愤,便摸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折叠刀朝周某某的胸部连捅三刀,致周某某受伤。事后,周某某被朋友温某某等人送往荣县新城医院治疗,被告人王斌冰也骑车赶至医院并主动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斌冰赔偿周某某18000元,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黑色折叠刀具一把;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收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郝某某、朱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斌冰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网格网吧案发时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斌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斌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斌冰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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