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职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王斌,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82********,汉族,小学文化,原系贵阳市南明区**乡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阳市云岩区**路**区**栋**楼**号。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南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斌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斌系2010年9月份,由贵阳市南明区**乡人民政府统一招聘的临聘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安排,与易某某、陶某某等人负责贵阳市南明区**乡**村区域内的控违工作,具体是对违法建筑的巡查、取证、上报乡政府分管领导。
被告人王斌在与易某某、陶某某等人在受委托开展**乡**村控违工作期间,利用其对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巡查、取证、上报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易某某、陶某某收受区域内违法建筑户好处费共计278000元,其中单独收受违法建筑户好处费共计113000元;伙同易某某收受违法建筑户好处费共计37000元,其中王斌分得18500元;伙同易某某、陶某某收受违法建筑户好处费共计121000元,其中王斌分得45000元;伙同易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收受违法建筑户好处费7000元,其中王斌分得4800元。
1.王斌单独收受违法建筑户好处费共计113000元
(1)2011年6、7月份,张某某邀请梅某某、肖某甲、徐某某、郑某甲、郑某乙、肖某乙在灯笼坡修建违法建筑,并由张某某提供土地,张某某承诺只要其出面修就不会被拆除,后张某某找到王斌称其与朋友合伙在灯笼坡修五栋违法建筑,请王斌帮忙隐瞒不上报,并表示愿意感谢王斌,王斌向张某某索要10万元好处费,张某某经与王斌讨价还价,达成没修一栋给予好处费15000元,其中面积较小的一栋给予好处费12000元,梅某某、肖某甲等人通过张某某共计送给王斌好处费72000元,王斌未将违法建筑予以上报。
(2)2010年底,韩某某在灯笼坡修建违法建筑被王斌查处,韩某某找到张某某帮忙协调城管人,张某某找到王斌帮忙,后韩某某通过张某某送给王斌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
(3)2011年4、5月份左右,任某某想在其位于灯笼坡房子的院坝内再修一栋房子,因没有建房手续担心被**乡城管查处,找到张某某帮忙协调**乡城管人,并表示愿意拿钱感谢**乡城管的人,后张某某找到王斌称任某某想在老房子旁边修房子,王斌称要10000元好处费,后张某某回复称任某某最多愿意给8000元,王斌表示同意,后张某某转交8000元给王斌称系任某某给的好处费,王斌收下后未将任某某修违法建筑上报。
(4)2011年下半年,王斌灯笼坡巡查发现有人违规建房,经向张某某了解是朱某某(妻子粟某某)违规建房,并让张某某向朱某某收取20000元好处费,后张某某经与朱某某商谈后回复王斌称朱某某只愿意给予13000元好处费,王斌表示同意并从张某某处收下朱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3000元。
2.伙同易某某收受违法建筑户好处费共计37000元,其中王斌分得18500元。
(1)2011年7、8月份的时候,王斌与易某某发现张某某又违规加层并进行了查处,后张某某找到王斌要求不予上报并送给王斌好处费7000元,王斌将该7000元交给易某某并告知是张某某送的好处费,要求不予上报,易某某同意后,王斌与易某某将该7000元私分,每人分得3500元。
(2)2010年底,王斌与易某某查处杨某某违规加层房屋,后易某某拿10000元给王斌,并称是杨某某给的好处费,共计20000元,两人平分每人10000元。
(3)2011年8月份,王斌、易某某在马鞍山巡查发现新风学校违规修建平台并查处,后易某某拿5000元给王斌称是新风学校的陈某甲给的好处费,陈某甲只是想搭平台做升旗台,陈某甲给10000元好处费,易某某将该10000元分给王斌5000元,易某某自己分得5000元。
4.伙同易某某、陶某某收受违法建筑户好处费共计121000元,其中王斌分得45000元。
(1)2011年10月份,王斌、易某某、陶某某在灯笼坡查处张某某违规搭建的平台后,张某某送给王斌等人好处费17000元,王斌截留8000元后,将剩余的9000元与易某某、陶某某私分,每人分得3000元。
(2)2011年年底,王斌与易某某等人在灯笼坡发现张某某已经在之前修建的平台上修建违法建筑,易某某安排王斌向张某某了解时怎么回事,王斌找到张某某说房子被领导发现,要被拆,张某某请王斌等人帮忙保房子,王斌向张某某索要好处费,后张某某送给王斌好处费60000元,王斌将该60000元交给易某某称是张某某为了保房子送的好处费,易某某表示同意并将其中20000元分给王斌。
(3)2011年6月份,王斌、易某某、陶某某在马鞍山巡查发现周某某违规加层并查处,后易某某拿3000元给王斌称周某某找到易某某帮忙隐瞒加层,并给10000元好处费,易某某将该10000元分给王斌3000元,分给陶某某3000元,易某某自己分得4000元。
(4)2011年6月份,王斌、易某某、陶某某在马鞍山巡查发现尹庭敏违规加层并查处,后易某某拿3000元给王斌称尹某某找到易某某帮忙隐瞒加层,并给10000元好处费,易某某将该10000元分给王斌3000元,分给陶某某3000元,易某某自己分得4000元;
(5)2011年6月份,王斌、易某某、陶某某在马鞍山巡查发现姜某某违规搭建楼梯间并查处,后易某某拿1000元给王斌称姜某某找到易某某帮忙隐瞒,并给3000元好处费,易某某将该3000元分给王斌1000元,分给陶某某1000元,易某某自己分得1000元。
(6)2011年6、7月份,王斌、易某某、陶某某在马鞍山巡查发现覃某某违规搭建钢架棚并查处,后易某某分别拿1000元给王斌和陶某某称覃某某找到易某某帮忙隐瞒加层,并给3000元好处费,易某某将该3000元分给王斌1000元,分给陶某某1000元,易某某自己分得1000元。
(7)2011年6月份,王斌、易某某、陶某某在马鞍山巡查发现有葛某甲、葛某乙(已故)、陈某某违规加层并查处,后易某某分别给了王斌和陶某某各4000元,称这葛某甲等人通过蔡某某找到易某某帮忙隐瞒加层,并给12000元好处费,易某某将该12000元分给王斌4000元,分给陶某某4000元,易某某自己分得4000元。
(8)2011年6月份,王斌、易某某、陶某某在马鞍山巡查发现黄某某在现有房子旁边违规建房并查处,后易某某分别给了王斌和陶某某各2000元,称黄某某通过蔡某某找到易某某帮忙隐瞒违规建房,并给6000元好处费,易某某将该6000元分给王斌2000元,分给陶某某2000元,易某某自己分得2000元。
5.伙同易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收受违法建筑户好处费7000元,其中王斌分得4800元。
2010年10月份左右,王斌与易某某、陶某某、李某某在灯笼坡巡查时发现张某某违规加层并进行查处,在易某某与陶某某离开后,张某某拿出7000元钱给王斌请王斌隐瞒不报,后王斌留下4000元,将其中3000元交给易某某并告知张某某的请求,易某某同意后,将该3000元私分,易某某、陶某某、王斌每人分得800元,李某某分得600元。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张某某在自己修建违法建筑被王斌、易某某等人查处后,通过给予王斌、易某某等人好处费,使得其违法建筑得以顺利修建,且给**坡违法建筑户造成张某某与**乡城管关系很好的影响,致使**坡部分违法建筑户修建违法建筑被查处后通过张某某找到王斌、易某某帮忙将违法建筑隐瞒不报,王斌、易某某通过张某某收取违法建筑户给予的好处费并将给予好处费的违法建筑户的违法建筑隐瞒不报,致使**坡违法建筑大肆修建,致使张某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发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公职人员、非公人员犯罪线索呈报》、《5.16公职人员、非公人员行受贿一览表》、《户籍信息》、《关于王斌为南明区**乡临聘人员的情况说明》、《**乡控违队员工资表》《社会保险证明》、《**乡控违拆违队员职责》、韩某某、粟某某、任某某、梅某某、肖某甲、徐某某、郑某甲、郑某乙、肖某乙、曾某某、尹某某、窦某某、石某某、黄某某、葛某甲、覃某某、姜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张某某、陈某甲对修建的违法建筑的照片辨认、《南明区**坡区域380幢房屋占地情况说明》、《占地统计表》、《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粟某某、任某某、梅某某、肖某甲、徐某某、郑某甲、郑某乙、肖某乙、曾某某、尹某某、窦某某、石某某、葛某甲、覃某某、姜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张某某、易某某、蔡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斌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为贵阳市南明区**坡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张某某等人修建违法建筑提供庇护,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茂贤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斌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及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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