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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斌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斌,绰号王二,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6********,汉族,初中,务家,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组。2017年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景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斌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景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于2020年7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斌随身携带用射钉器改装成的射钉枪从景谷县**镇**村**组驾驶摩托车到**镇**街,在**镇**街原“**机电”门前,无故用随身携带的的射钉枪朝“**机电”的老板曾某某头部射击,射出的子弹打在曾某某的右侧乳凸处,曾某某被枪击后倒地,后被告人王斌骑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曾某某经送民乐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曾某某的死亡原因系枪弹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斌在**镇**村**组至本寨子**路边被景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查获王斌藏匿于**组王某丙家门前拖拉机货箱内、自家住房卧室和转山田田房牛圈的三支射钉枪。经鉴定,查获的三支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经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被告人王斌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射钉枪及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王某甲、陈某丙、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斌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景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鉴定书、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鉴定书、DNA鉴定书、毒物检验报告、云南玉溪市铭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无故用改装的射钉枪射杀他人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3支非军用枪支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额云华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斌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3册;

3.作案工具及查获的射钉枪3支扣押于景谷县公安局;

4.视听资料光盘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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