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王斌,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县,住江西省吉安县**镇**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11日被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98年8月24日被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30日被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被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斌在宜昌市夷陵区**大道**园一空房内更换作案衣服做好伪装,后前往宜昌市夷陵区**园*号别墅采用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盗窃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两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一对黄金耳钉、一块飞亚达手表及1000元人民币现金。经鉴定,被盗手表及首饰价值人民币10929元。王斌盗窃所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1929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王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王斌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物品购买凭证、收据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岳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宜昌市夷陵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指认犯罪地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王斌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斌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赃物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玲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斌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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