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王斌,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2010年9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1年8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斌来到龙泉驿区**街道**路**号“**”小区,采用银行卡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10栋**单元**楼**号被害人虞某某家中,将一部“苹果”牌6SPLUS手机盗走,后销赃获款耗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90元。
2020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将刑满释放的被告人王斌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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