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斌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斌,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院**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2020年2月19日因系******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3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斌在本市洪山区**名都**区**栋**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5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事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发还收条、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励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王斌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景华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斌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