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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斌诈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斌,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51976********,汉族,大学文化,湘潭市**院后勤科副科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领养小孩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等26人手续费共计134.2万元。被告人王斌未将上述违法所得用于办理领养小孩手续,而全部用于自己偿还债务及日常开支。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斌通过微信号******骗取被害人梁某某手续费50000元;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斌通过微信号******骗取被害人梁某某手续费10000元。

2、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王斌通过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手续费10000元,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手续费40000元;2019年4月3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手续费10000元。

3、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谭某某手续费50000元。

4、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斌通过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手续费50000元;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张某甲手续费20000元;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张某甲手续费20000元。

5、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手续费50000元。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斌退还被害人刘某某18000元。

6、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凌某某手续费30000元;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凌某某手续费20000元。

7、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斌通过微信号******骗取被害人晏某某手续费40000元,通过支付宝账号******骗取被害人晏某某手续费10000元。

8、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斌通过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手续费40000元;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斌通过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手续费10000元。

9、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苟某某手续费60000元。

10、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涂某某手续费30000元;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涂某某手续费32000元。

11、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斌通过微信号******骗取被害人罗某某手续费60000元。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斌退还被害人罗某某10000元现金。

12、2019年4月1日,被告人王斌通过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手续费18000元。

13、2019年4月1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手续费65000元。

14、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仲某某手续费70000元。

15、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斌通过微信号******骗取被害人卢某某手续费40000元;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斌通过微信号******骗取被害人卢某某手续费30000元。

16、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曾某某手续费70000元。

17、2019年5月5日,被告人王斌通过支付宝账号******骗取被害人罗某某手续费20000元,通过微信号******骗取被害人罗某某手续费10000元。

18、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张某乙手续费20000元;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张某乙手续费30000元。

19、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章某某手续费30000元;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斌通过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章某某手续费30000元。

20、2019年6月1日,被告人王斌通过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手续费40000元,通过微信号******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手续费20000元。

21、2019年6月2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程某某手续费50000元。

22、2019年6月4日,被告人王斌通过微信号******骗取被害人唐某某手续费40000元。

23、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王斌通过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手续费10000元,通过微信号******骗取被害人何某某手续费10000元。

24、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王斌通过微信号******骗取被害人傅某某手续费15000元。

25、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斌通过微信号******骗取被害人伍某某手续费20000元;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斌通过微信号******骗取被害人伍某某手续费30000元。

26、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斌通过**银行账号62366829300********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手续费6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黄某某26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斌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 玲

代理检察员:胡晚晴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斌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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