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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工房***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晋州市开发区*****纺纱厂。2019年9月23日被滦南县公安局抓获,因涉嫌诈骗罪,同年9月2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向滦南县长凝镇的王某某编造其子为政府高官的虚假身份,以在雄安新区搞房地产开发资金短缺为由,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从王某某手中骗得人民币6万元;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以其小舅子收购铁岭造纸厂资金短缺为由,又从被害人王某某手中骗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所得款项8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信用卡。

2018年年初至同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编造、散播其子为政府高官、亲家为政府高官、其子同学在国资委工作等虚假信息,以能够帮助大学毕业生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到政府部门工作等为由,采取伪造政审表等手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被害人刘某某、薛某某、温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手中分别骗得人民币45万元、2万元、30万元、15万元、30万元,合计122万元。被告人王某得款后用于个人挥霍、归还个人借款及偿还信用卡。

被告人王某诈骗涉案总金额130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转账汇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唐山市人事代理申请表;政审表等;

2.证人温某甲、温某乙、温某丙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温某某、薛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及公章印模;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华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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