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王斌,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2007年9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0年3月23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7年2月22日被释放。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斌向田某某(微信名“骑驴钓鱼”)转账550元购买0.5克毒品冰毒后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获利100元。
2、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斌向田某某(微信名“骑驴钓鱼”)转账550元购买0.5克毒品冰毒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获利50元。
3、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斌向田某某(微信名“骑驴钓鱼”)转账550元购买0.5克冰毒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获利250元。
4、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斌向田某某(微信名“骑驴钓鱼”)微信转账550元购买毒品冰毒0.4克。后于当日15时16分许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白某某出售,获利50元。
5、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斌向田某某(微信名“骑驴钓鱼”)微信转账550元购买毒品冰毒0.4克。后于当日18时25分许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白某某出售,获利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多次为他人代购毒品冰毒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检察官助理:杨群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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