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王斌辉,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永丰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6年5月9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2018年2月5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斌辉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彭某某需修建别墅欲与被告人王斌辉兑地,后因王斌辉不同意,彭某某转而与肖某甲兑地修建了别墅。别墅修建后,王斌辉认为彭某某修建的别墅侵占了自己的土地,于是两人产生矛盾。2019年9月17日10时许,与彭某某家只有一墙之隔的邻居贺某某家新房正在庆祝上梁,现场聚集群众几十名,王斌辉误以为是彭某某家新房上梁,就骑着男式摩托车携带三矿泉水瓶装汽油、一瓶农药与一液化气罐及打火机来到彭某某家前,将其中一瓶1.5L怡宝矿泉水瓶装的汽油倾倒在自己身上,然后扛着液化气罐拿着打火机要去彭某某家讨说法,情绪非常激动,并称要点燃自己和彭某某同归于尽,要炸死他人等话语。后王斌辉当场被其嫂子肖某乙及围观群众发现并制止,并被强行拖拽回家,液化气罐及剩下二瓶550ML矿泉水瓶装的汽油也被围观群众送回了王斌辉家。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斌辉被双峰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乙、肖某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王斌辉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斌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孟良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斌辉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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