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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斯博贩卖、运输毒品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斯博,男,汉族,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5********,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红兴隆分局北兴派出所,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采煤队**。2014年5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二千元。2016年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茄子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斯博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斯博在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的情况下,仍联系北京贩卖毒品的“杜某某”(未到案)为张某某购买冰毒。王斯博和“杜某某”约定好后,2019年8月29日张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和王斯博三人从七台河市坐动车到北京市,当天晚上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附近一道边从“杜某某”手里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22克冰毒,张某某通过王斯博微信将15,000元毒资转给“杜某某”,“杜某某”收到钱后将22克冰毒交给王斯博,王斯博再将22克冰毒交给李某某。8月30日王斯博和李某某二人受张某某的指使,携带从杜某某处购买的22克毒品从北京做客车回到七台河将毒品交给张某某,之后张某某陆续给王斯博2,500元钱和一小袋七分冰毒作为王思博为其介绍、运输毒品的报酬。

经侦查,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王斯博被茄子河公安局民警在北兴农场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斯博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斯博的供述与辩解;

4.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四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斯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斯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斯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王斯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王斯博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罚。王斯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检察官助理:范大龙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斯博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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